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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德经》智慧·微明——柔弱胜刚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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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5-3 08:28:3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[原文]



将欲歙之,必固张之;将欲弱之,必固强之;将欲废之,必固兴之;将欲取之,必固与之:是谓微明——柔弱胜刚强。鱼不可脱于渊,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。



[通释]



想要合拢它,一定要先让它张开;想要削弱它,一定要先让它强壮;想要废弃它,一定要先让它兴盛;想要夺取它,一定要先让它拥有:这就叫稍稍露出点儿光亮——以柔弱战胜刚强。鱼不能脱离深水,涉及国家利益的器物不能给人看。



[解读与点评]



本章通过物极必反的道理,提出“微明——柔弱胜刚强”的主张。

微明,本来是微露光明,即把大部分光明都隐匿起来,显现微弱的光。

“鱼不可脱于渊,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”是个挺有特点的复句,看起来前后像是存在因果关系,但是,它们不互为因果。从修辞角度看,“鱼不可脱于渊,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”运用了比喻修辞方法:就像“鱼不可脱于渊”一样,“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”,这种没有比喻词的平行比喻叫“平喻”:鱼本来该深藏的水里才能存活,鱼脱于渊必亡;国之利器是国家的重器和机密,示人必失,必害国。因为“鱼脱于渊”就是“失其所”,“国之利器示人”也可能会“失其所”(第三十六章)。关于“平喻”可参见第二十四章的[解读与点评]。

在《道德经》中,与“微明——柔弱胜刚强”近似的表述还有“守柔曰强(第五十二章)”“强大处下,柔弱处上(第七十六章)”“弱之胜强,柔之胜刚(第七十八章)”。对此,有人认为是“权诈之术”,是“用阴谋”。四个“将欲~,必固~”是手段,它是“微明”“柔弱胜刚强”的表现,“将欲”的应该是结果,“必固”的应该是过程。“结果”用“将欲”,这似乎是希望得到的;“过程”用“必固”,这似乎又在强调不择手段,然而实施这个过程并非圣人之力可为,而是“道”在起作用,是遵循物极乃返的规律:“物壮则老,是谓不道,不道早已(第三十章)。”圣人实际仍是以无为的态度顺应于“道”,“歙之”“弱之”“废之”“取之”的不仅仅是治人之事,也有事天之事,从这一点来看,说本章鼓吹“权诈”大过,倘说“权变”尚可。“权变”的目的是让行为合道而“无遗身殃(第五十二章)”。本章所言,仍是老子的思想认识,并不是鼓励“权诈”。且此“权诈”未免太有耐性了,比如由“强之”到“弱之”的过程可能多达一二十年,甚至更长时间,“圣人”甚至无法全程跟踪。尽管老子没有权诈的出发点,后人用其来“权诈”,是老子始料不及的。当然“张之”“强之”“兴之”“与之”这个过程可能会暂时牺牲一些人的利益,但是没有暂时的代价,可能将付出更大的代价。正所谓“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; 不是不报,时候未到”。

“微明——柔弱胜刚强”就是“光而不耀(第五十八章)”,就是“韬光养晦”,示弱不示强。鱼不“脱于渊”,就是“处下”,就是“不失其所(第三十三章)”;“国之利器”不示人,就是不示强,此乃守常之举。关于“利器”是什么,学者多有争辩,其实从“不示强”的角度看,它就是炫耀国家实力的器物,涉及国家利益的器物,让人觊觎(jìyú)的重要器物,给人看后给国家带来危险的东西。“示人”应该是“给他人看”,是说话者以外的人,不是本国之人。“国之利器”示人的结果就像“脱渊之鱼”,就像有核武器的国家一定要管控好制作机密和锁钥的道理一样。



始于2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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